不動產繼承說明及注意事項: 回到生命禮儀 >
- 申辦單位:各鄉鎮地政事務所(各鄉鎮地政事務所一覽表)
申辦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者,得免檢附。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經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核發並至不動產所轄稅務局辦理查欠事宜)
- 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分割繼承時檢附,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 印鑑證明。(分割繼承時檢附)
-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拋棄繼承時檢附)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二、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會有哪些問題?
- 罰鍰: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 列冊管理: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
- 標售:列冊管理滿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標售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請提領價金,公告90日期滿無人異議,按第5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4、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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