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3款第1目規定:「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及第2目規定:「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 發。」,有關辦理塔位申請、墓地使用、環保葬、起掘證明..等事項,屬鄉鎮市主管機關權責,請洽各鄉鎮市公所殯葬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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