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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居住本縣且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1.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3.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4. 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5. 僅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binf(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要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6. 僅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binf(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要協助之衰弱老人

服務項目

    1. 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
    2. 交通接送
    3. 餐飲服務
    4.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5. 居家護理
    6. 居家及社區復健
    7. 喘息服務
    8.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9. 失智症照顧服務
    10. 原住民族地區社區整合型服務
    11.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12.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
    13. 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複合型服務中心與巷弄長照站(ABC)
    14. 社區預防性照顧
    15. 預防或延緩失能之服務 (如肌力強化運動、生活功能重建訓練、社會參與、口腔保健、膳食營養及認知促進)
    16. 銜接出院準備服務
    17. 銜接居家醫療

申請文件

電話申請即可,各地專員會直接電話受理並跟家屬連絡約定時間到府訪視,亦無須填寫表格文件。
老人安養插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