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 回到成家 >
- 申辦單位:屏東地方法院、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諮詢聯絡電話:屏東地方法院:08-7550611
一、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兩願離婚之要式性:(缺一不可)
- 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
-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須知悉夫、妻兩方有離婚之真意)
- 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者。(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同上)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有不治之惡疾。(同上)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同上)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同上)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同上)
- 管轄: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請求權基礎: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要件。
- 起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提起訴訟前應蒐集相關事證,載明於起訴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 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院家事事件有專業調解人調解)。
- 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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