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辦單位:屏東地方法院
- 諮詢聯絡電話:屏東地方法院08-7550611
夫妻財產制種類:
- 法定財產制:
-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 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應平均分配…。
- 毋庸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 約定財產制:分三種;重點如下:
- 共同財產制
-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所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 分別財產制
-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 其他相關規定:
-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應備文件: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夫妻雙方一同前往地方法院窗口買此契約書,訂定契約時須在承辦人員面前簽定才具效用。
- 夫妻持雙證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正反面需印在A4影本同一面(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 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 財產證明文件:夫或妻依本存摺影本即可。(須整理到近期)
-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