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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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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
申洽原屬國政府或其
駐華使領館
或授權代表機構
諮詢聯絡單位:
屏東縣政府戶政科08-7320415#3125
有關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事宜,請逕向原屬國政府或
駐華使領館
或授權代表機構洽詢。
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8條)。(有關驗證及複驗事宜,請逕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