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育嬰留職停薪回到出生 > 回到出生 >
-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諮詢聯絡電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8-7377027
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郵寄本局申請: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
-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 被保險人(如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之子女如未在國內設籍,除應檢附被保險人及其子女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所附之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與收養未滿3歲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另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 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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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命令等相關證明文件。
- 本表係僅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例:僅辦理延長續保)時使用,被保險人如欲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辦理繼續投保手續,請改填「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續保申請書」
- 本表係被保險人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辦理繼續投保時使用,被保險人如僅欲辦理繼續投保手續(例:僅辦理延長續保),請改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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