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回到 出生 >
- 申辦單位:新生兒出生之醫院、診所或助產所
- 諮詢聯絡電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08-7370002#153
- 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由該單位開立出生證明。
- 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開具之出生通報書(於胎兒出生 後一個月內開立)並於出生後兩個月辦理出生登記。
出生通報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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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所有在我國出生(不限國籍)之
- 1.活產新生兒
- 2.懷孕≧20週或體重≧500公克之死產胎兒,在醫療院所或助產所出生後7日內,接生人必須主動辦理出生通報,開具出生(死產)證明書交付 產婦或配偶,活產新生兒之父母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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